作者:小田 时间:2016-10-10 16:05 点击:8140 次
近日,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,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同时判令被告丈夫赔偿原告妻子精神损失九万元。 家住X县的董某,查到在上海务工的丈夫居某有了“小三”还生了孩子。董某一气之下要求与居某离婚,并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。居某同意离婚,可对20万元的精神损失拒绝离婚赔偿。 据董某诉称,今年午收后,她到上海居某的住处住了几天,她无意间发现有一个陌生号码给丈夫发来短信,她趁着丈夫出门,偷偷查看了短信的内容,真是不看不知道,一看吓一跳,对方竟然称居某“老公”,并且都是些肉麻的语言。为此,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,还了解到丈夫不仅有女人,而且还跟对方有了孩子,这让她更为恼火。经再三追问,丈夫居某终于承认有了女人,是其手下的一名文员,也承认有了孩子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在婚内与她人同居,生育孩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“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“夫妻应当互相诚实,互相尊重”的规定,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。婚姻法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20万元过高,酌定以赔偿9万元为宜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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